110學年自行車測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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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0學年自行車測驗

新北市立尖山國中110學年度自行車考照實施辦法

一、依據:

(一)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。

(二)本校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辦理。

二、目的:   

(一)加強學生對腳踏車操作的熟練,及對交通規則與相關法令的了解, 以提升上放學的安全。  

(二)陶冶學生交通安全道德,養成遵守交通秩序的良好習慣。   

(三)從學校學生做起,再影響至家庭和社會,以確保交通的安全。

三、對象:使用自行車上下學學生。

四、實施方式:

(一)申請:學生有騎乘自行車到校需求時,開學時可向學務處提出 申請(腳踏車考照申請表如附件一)。

(二)測驗:區分筆試及路考兩大部分。

1. 筆試:測驗內容包含

(1)交通標誌、標線、號誌及手勢

(2)駕駛道德及交通安全常識

(3)線上進行危險感知點測試。

2. 路考:測驗內容包含

(1)安全檢查 (2)穩定性測驗 (3)交通規則與道德(路考測驗項目與評分標準如附件二)。

(三)學生參加考照需先通過第一階段筆試後,始得進行第二階段路考。

(四)學生參加路考應自備腳踏車並配戴安全帽,該車輛必須具備性能良 好之前、後燈、車鈴等安全設備,方具備應考資格。

(五)筆試成績80分以上且路考成績80分以上,即為通過考照測驗之合 格車手,由學務處發給腳踏車駕駛執照。

五、測驗時間:

(一)筆試時間:110年10月5日

(二)在電腦教室進行測驗。

(三)路考時間:第一次 110年10月06日

(四)在中庭進行測驗。 第二次 109年10月07日

(五)在中庭進行測驗。 後須依報考人數增訂時間。

六、一般規定:

(一)學生應符合下列體格標準始得申請考照:

1. 視力:兩眼裸視達0.6以上或矯正後兩眼視力達0.8以上者。

2. 能辨別紅、黃、綠色且無夜盲症者。

3. 無聽覺障礙者。

4. 四肢及雙手手指健全、無殘缺者。

5. 無心臟病、高血壓、氣喘等病史者。

(二)筆試及路考測驗時間、地點均在學生提出申請後,由學務處排訂並 通知實施;測驗未到者應重新提出申請。

(三)筆試或路考未通過者得於7日後向學務處申請重新測驗(第二階段 路考未通過者,筆試得免重測),時間由學務處另行排訂後通知。

(四)騎乘腳踏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本校腳踏車管理辦法,如有 違規者應參加交通安全講習,累犯或違規情形嚴重者吊銷駕照。

(五)路考應試車輛即應為學生騎乘上放學之使用車輛,通過考照後學生 應將停車證貼於該車輛指定位置,如有擅自更換車輛、冒用停車證 或取下安全設備情形,逕行吊銷駕照。

(六)通過考照後如有更換騎乘車輛時,請憑舊證至學務處更換新證,不 須另行考照。

六、本辦法陳 鈞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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